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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风机维修,风机平衡
鼓风机维修,风机平衡
产品价格:¥11000
上架日期:2021-09-04 07:55:58
产地:山东临沂市
发货地:山东临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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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6 技术要求及试验

    6.1风机性能的基本要求

    6.1.1卖方必须保证满足买方提出的风机性能设计参数,并能在招标文件给定的运行条件下长期安全运行。

    6.1.2风机特性曲线的允许偏差,应限制在:

    6.1.2.1在保证点(T.B点)的风量偏差:0+2%

    6.1.2.2在保证点(T.B点)的压力偏差:0+5%

    6.1.2.3在保证点(T.B点)的效率:无负偏差

    6.1.2.4轴功率偏差:≤2

    6.1.2.5在设计工况下,离心风机整体使用寿命≥20年,叶轮寿命:送风机≥8年,引风机≥5年,轴承寿命≥5年。

    6.1.3卖方保证风机在满负荷至最小负荷的范围内运行时,工作点均落在风机设定运行的最小流量点的范围之内,避开喘振区域。

    6.1.4每台风机的第一临界转速至少高于工作转速的30%。

    6.1.5风机具有良好的调节性能。

    6.1.6风机主轴承能承受机壳内的紊流工况所引起的附加推力,并能长期安全运行。

    6.1.7风机及其辅助设备,具有良好的可控性能和合理的运行操作方式,以及就地停止、调试和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所必须的测量、控制、调节及保护等措施,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6.1.8风机及附属设备,包括基座在内,能承受所在地区地震力的作用。

    6.1.9风机的设计,考虑到稳定工况和不稳定工况下的离心力、压力、热应力、地震力以及风机自重和隔声层重量的同时作用。

    6.1.10GB2888/91《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音测量方法》测得的风机噪声水平应符合《电站锅炉风机选型和使用导则DL/T468-2004》的规定。

    6.1.11卖方提供噪声水平处噪声频谱特性,信频带的中心频率为31.58000赫。

    6.1.12卖方明确设计参数的允许变动范围(风量、风压0~+5%),买方在设备正式制造前有权在这一范围内变更设计参数,卖方不增加设备价格。

    6.1.13风机轴承的允许振动幅度不准超过《电站锅炉风机选型和使用导则DL/T468-2004 》的规定,在全部运行条件下的双幅振动值0.05mm

    6.1.14引风机转子采用合适的防磨措施,确保使用寿命。

    6.1.15对买方所订购的数台具有相同特性的风机,卖方提供的部件及备用件应是可以互换的。

    6.1.16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有关风机及电动机机组基础图的详细要求,以使风机电动机的振动和不稳定性减小到程度。

    6.1.17风机应有标牌,其内容包含: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数据,如流量、压力、功率、效率、转速、旋转方向、制造厂家、出厂编号、出厂年月等。

    6.2风机制造的基本要求

    6.2.1风机机壳、和进风口,如需分段,必须做成带法兰的分段式结构,充分考虑到运输、安装及检修时的方便,并有利于转子的拆装,结合面设置装拆导向机构。

    6.2.2风机带有必要的密封人孔门,以利于检查机内零部件情况。风机的点装设管径不小于DN50的放水管及隔离阀。

    6.2.3机壳和支腿的设计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机壳和进气室内部和外部均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以消除由于其刚性不足产生的振动。当接口法兰处的外力和外力矩达到 允许值时,不影响风机的正常运行。风管上超过允许值的外力和外力矩不允许作用到风机本体上。

    6.2.4在运行中发生涡流诱导振动时,制造厂负责采取合理的消振措施,避免风量、风压和功率的大幅度波动。

    6.2.5风机轴穿过进气室或机壳的地方,设置轴密封装置,以减少介质泄漏;穿过轴承箱的地方采用先进可靠的润滑油密封结构,确保长期稳定运行不渗漏。

    6.2.6联轴器处设置铝制无火花联轴器保护罩,该保护罩应是可拆卸和封闭的。

    6.2.7轴承采用瓦哈洛或其他类似质量的主轴承,在风机壳体内出现紊流工况时,推力侧轴承箱内装有能承受双向推力的滚动轴承,轴承能承受全部附加推力而不发生故障。

    6.2.8为了便于轴校正和轴承拆装,轴承座有单独的底座和调整螺栓。

    6.2.9轴承箱能满足封闭式冷却系统的设计要求。

    6.2.10为避免轴承箱由于温度和压力的升高而漏油,有放气塞。

    6.2.11风机的各个组件和部件,配备方便检修的吊耳或吊孔。

    6.2.12风机机壳、进气室等部件的焊缝应做煤油渗透试验。

    6.2.13风机转子,包括转子叶片和轮毂的焊接,均进行直观检查,并用磁粉探伤及超声波探伤,并提出书面的检验报告。

    6.2.14设备和支撑的焊接,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要求进行。

    6.2.15风机进口调节挡板应具有良好的调节特性,在正常使用时不能出现变形、移位、卡涩、开关不到位等缺陷。

    6.2.16风机的基座设计应保证足够的强度,并考虑螺栓、螺母的装卸方便。

    6.2.17风机主轴采用锻钢制造,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且须无损检测合格。

    6.3对油系统的基本要求

    电动机轴承采用油脂润滑,风机轴承采用机械油润滑,必须达到安全、可靠、方便的技术要求。

    6.4对仪表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6.4.1卖方应采用标准化的元件和标准化的设备组件,以便于检修更换。

    6.4.2风机装设以下测量、报警保护设备:

    风机设置监视温度及压力的就地仪表,测温元件采用Pt100远传至DCS指示。

    6.4.3在风机和电动机轴承、定子线圈上安装热电阻Pt100时,采用可靠措施保证其能测得真实温度,并采用三线制接线方式,双支铠装。

    6.4.4热电阻设置在轴承壳上最易发热的部位,并能从外部安装及拆除。

    6.6.5卖方提供热电阻的结构详图和安装图。

    6.4.6热电阻的金属标牌是耐腐蚀的,并牢固地固定在设备上。接线盒采用防水式接线盒。

    6.4.7卖方向买方提供风机性能测试的方法、公式,并提供这些测试所需的一次测量元件安装接口。对买方为实现控制功能而在本体上增加的测点,卖方无条件地为其提供安装接口。所供远传指示和控制元件均将接线引至所供就地接线盒中。

    6.4.8 风机导叶配供电动执行机构,仪表选型应同买方商定。

    6.4.9热工元件采购由卖方负责,但选型需征得买方同意。

    6.5对电气/仪表的基本要求

    6.5.1风机电动机采用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的高效节能性防爆电机,防爆等级dCT4,具有F级的绝缘,B级绝缘考核,防护等级IP55,防腐级别为户外型(WF2),电动机的使用寿命在现场规定的工作条件下不小于20年。

    6.5.2面对电机驱动端,接线盒可在电机的顶部或右手侧,并且应能旋转90°和180°。低压电动机中心高≥315mm的电动机主接线箱应采用双进线口。电动机采用铠装电缆进线,制造商配喇叭口式电缆夹紧密封接头,电动机采用空气冷却结构。

    6.5.3 提供工艺连锁条件图。

    6.5.4电动执行机构要求采用智能一体化电动执行机构,品牌为常州电站辅机总厂的SND系列或扬州电力修造厂2S*8系列或日照德艺智能仪表,满足已下技术要求:

    ² 非侵入式安装调试;

    ² 数据存储、记录;

    ² 故障分析、信号输出;

    ² 防爆等级:Exdii  CT4

    ² 带液晶屏显示,远程就地切换开关,就地操作开关、带手轮控制,

    ² 配带执行机构接线箱,厂家负责执行机构内部各电气元件完成电机运转及保护,远程开阀关阀停止,就地开阀关阀停止及协议要求的其他等各种功能。

    ² 远程(控制室)信号包括控制阀门开,控制阀门关,控制阀门停;电动执行机构返回信号包括阀开,阀关,故障。

    ² 环境等级:防水:IP67以上;

    ² 电机类型:配置过热保护,供电电源:380C AC ,50HZ,电机具有过热保护、过力矩保护、瞬时反转保护功能。

    ² 掉电阀门组态信息不丢失,包括阀门位置。

    6.6原材料采购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由卖方编制主要采购计划及供应商名称和资料,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告知买方以供审查。

    6.6.1卖方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向买方提供“原材料质保书”。

    6.6.2对标准件的采购,卖方将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在卖方合格供应商中选择供方,并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进行化学分析和力学试验,出具报告。

    6.7生产制造

    6.7.1卖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企业有关标准进行制造。

    6.7.2卖方必须严格按经确认的设计图纸进行制造。买方及设计方的确认并不减轻卖方在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6.7.3卖方在制造过程中对其材质、规格等的任何修改,必须得到买方和设计方的认可,该认可并不解除卖方在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6.8检验

    6.8.1卖方检验部门除对原材料的检验以外,同时也将根据共同制定的生产工艺工序及其主要控制点和控制方法、质量检验规程,对整个制造过程进行跟踪检验并做记录。

    6.8.2对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按照ISO9000质量认证的要求进行纠正处理并作记录。

    6.8.3检验部门在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记录将作为质量证明文件的一部分在买方代表验收时提供。

    6.9验收

    6.9.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产品材质证明、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买方有权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材质进行检验。

    6.9.2卖方应自行对其制造的风机按有关标准检验和验收。买方根据设计方最终确认的图纸对内件进行验收。

    6.9.3卖方应在产品生产前向买方提供生产计划,买方可根据计划随时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或制造完毕后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在检查和验收时卖方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检验工具,并根据买方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并不解除卖方在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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