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标准
1.3.5.1 风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原部颁标准。这些标准和协议至少包括: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GB/T2888—1991;
风机用铸铁件技术条件 JB/T6887—1993;
风机用铸钢件技术条件 JB/T6888—1993;
风机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6444—199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91—2000;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755—2000;
电机结构安装型式代号 GB/T977—1981;
电机线端标志与旋转方向 GB1971—1980;
旋转电机冷却方法 GB/T1993—1993;
旋转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T4942.1—2001;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制振动限值 GB/T10068.2—19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制噪声限值 GB/T10069.3—1988;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T1032—1985;
大型火电设备风机用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6226—1992;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T7251—1987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4942.2—1993
电站锅炉风机选型和使用导则 DL/T468-1992
1.3.5.2按引进技术进行设计制造的风机及附属设备,还应符合引进国家规定的现行有关标准和协议,并提供有关的标准和协议。
1.3.5.3 卖方应执行本协议书所列标准。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并及时通告买方。
1.3.5.4 从订货之日至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买方有权提出因规程、协议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卖方应遵守这些要求。且不论买方知道与否,卖方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买方有关规程、协议和标准发生的变化。
1.3.6性能保证值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稀释风机满足风量、风压等性能。买方按卖方的有关稀释风机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并按卖方的运行、维护手册进行操作及维护的情况下,卖方保证稀释风机的性能达到下列各项的性能要求:
风量(额定工况):_ Nm3/h;
全压升(额定工况):__ kPa
静压升(额定工况):__ kPa
风机全压升效率(额定工况):_ %
风机轴功率(额定工况): _ kW
风机轴承振动速度均方根值: _mm/s
噪声水平(距风机外壳一米处):__ _dB(A)
风机轴承温升: ℃
设备年可用率大于等于 ,可利用小时数为 小时
所有设备性能保证期为颁发接受后1年, 大修年限(按装置最大连续运行时间计)应大于6年, 设备设计整体寿命为30年(不包括易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