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危险废物处理回收处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一、集中处置选址
(1)焚烧厂
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 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2)贮存设施
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高水位。
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修订后取消“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改为环评确定其防护距离。
凭广东省环保厅颁发《广东省危险废弃物许可证》开展业务
在广东省内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焚烧以下危险废物
HW02药废物(废抗菌药、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杂药、基因类废物)
HW03药物、药品(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等)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含苯酚、屈萘、杂酚油、萤藏、木材防腐化学品)
HW06有机溶剂废物(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滤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等)
HW08废矿物油(废机油、热处理油、樟脑油、润滑油(脂)、冷却油、油回丝、废油桶等)
HW09废乳化液(废皂液、乳化油混合物、乳化液(膏)、切削剂、冷却剂、润滑剂、拔丝剂等)
HW11精(蒸) 馏残渣(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酚渣、精馏釜残物、渣废物)
HW12染料、涂料废物(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废水处理污泥等)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氯化石蜡、含环氧化合物类、聚酯类磺酸衍生物的废物等)
HW16感光材料废物(废显影液、定影液、正负胶片、像纸、感光原料及药品等)
HW17表面处理废物(废电镀溶液、镀槽淤渣、氧化槽、渣磷化渣、表面处理酸碱渣等)
HW21含铬废物(三氧化铬、含铬酸酐、钾、钠,铬酸锌、钾、钙、银、铅、钡的废物电子类危险废物)
HW22含铜废物(线路板、电子垃圾类、氯化铜溶液、含铜污泥几含铜液体等废物)
HW23含锌废物(电子垃圾类、含溴化锌、碘化锌、硫锌、氟化锌等含锌废物)
HW24含砷废物(砷化铜、酸汞、酸铅、二硫化砷、含砷电子类危险废物等)